山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管理办法(试行)》,统一制发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办法规定,省司法厅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的监制和备案管理,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掌握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经市、县(市、区)司法局两级审核、省司法厅备案后配发社区矫正工作证。
办法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证件实行公告制度,设立公示窗口,对社区矫正工作证件的持有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现岗位变动等特定情形的,工作证件及时收回。持证人在开展执法工作时,须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树立执法权威。
办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执法辅助力量申领的证件样式不同、编码规则不同,同时规定涉执法类事务,须由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执行,社区矫正执法辅助力量辅助。
编辑:王志仠
审核:钟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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